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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我是无证经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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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期,江苏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内一家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专卖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店铺开展检查,经查该店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专卖执法人员在店内查获一批真品卷烟。

通过对该店负责人陈女士的询问了解到,她与丈夫在相城区经营了两家便利店,其中一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陈女士所在店铺由于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规定,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陈女士所在店铺的人流量大,卷烟需求大,她把另一家店的卷烟拿到该店进行销售。经调查核实后,专卖执法人员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为由,对该店进行了处罚。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陈女士认为其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应当构成无证经营的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陈女士虽然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仍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江苏苏州市相城区局<分公司>)

编辑:陈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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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丘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