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职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不能。对于因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等非主观原因,而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4.用人单位可否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职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或者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或治疗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因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或治疗,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篇 工资、加班与假期
1.职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资如何支付?
确诊职工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
2.职工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应支付职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春节回老家过年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4.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
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职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职工的假期性质确定。职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的,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单位福利假期;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也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7.国家相继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应当支付。本次延长的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职工是否有权拒绝?
不可以拒绝。根据《劳动法》第42条,因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职工必须服从。
9.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年休假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应当相应顺延,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婚丧假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篇 工伤与医疗期
1.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可以。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从事志愿活动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3.职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确定。依据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则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第五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与法律责任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延长假期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不停止计算。
3.用人单位在延长的假期期间届满前提前复工的,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编辑:张晓燕